要领决定书 拿千元来“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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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5:2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榆林讯(记者 学武)3年前,神木县大保当镇农民刘润喜被神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榆林市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神木县法院重审后于2001年7月16日将已坐监一年多的刘润喜无罪释放。次年刘以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经济赔偿。昨日下午,榆林市中院一法官在索要1000元后,才将赔偿决定书给了刘润喜。 法官:不是个人收的,要上交单位
昨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接到投诉后,本报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刘润喜夫妇前往榆林市中院。在法院大院一间挂着审判庭的房间里,一名叫高巧玲的女法官起初很谨慎地盘问了一番,判断“平安无事”后,便耐心“解释”,要想拿走判决书,最少需要1000元。据她讲,这些钱上不了账面,单位收取钱后,另有一本账,用于接待上级领导吃喝、旅游,而这些费用没办法报账,只能这样办(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她还一再强调,钱不是个人收的,肯定要上交单位。 由于高巧玲坚持,要向当事人收钱,刘润喜的妻子只得将1000元交给高巧玲。高迅速将钱塞进桌斗,然后让当事人在领取通知书上签字,随后拿出两份赔偿决定书。临出门时,高巧玲一再叮咛,这事(收钱)不要在外面乱说。就这样,刘润喜交1000元钱后,从法官手里“买回”赔偿决定书。 农民:“买”决定书的钱是借来的 据了解,2000年6月26日,神木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刘润喜刑事拘留。经神木县检察院起诉,该县法院于同年底判处刘润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榆林市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神木县法院重审。2001年7月16日,神木县法院宣判刘润喜无罪释放。2002年7月10日,刘以神木县检察院、神木县法院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直到前两三天,榆林市中院通知刘润喜,拿上1000元钱来领取中院下发的赔偿决定书。 为了拿到这份决定书,刘润喜夫妇好不容易借了500元钱,于昨日上午来到榆林市中院,而高巧玲法官却表示非1000元钱不可。无奈,刘润喜夫妇只好又向家在榆林的亲戚借来500元钱。 刘润喜“买回”的赔偿决定书上表明,榆林市中院已“判决”神木县检察院、神木县法院共同向刘润喜赔偿2.1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