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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学校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6:44 深圳商报

  《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学生安全学校要负责

  学校应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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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责任在校方的,公办学校校长和责任人将被撤职、开除公职;

  持班主任签名学生才可提前离校。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备受关注的《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昨日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侧重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赔偿方面引入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应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责任在校方的,公办学校校长和责任人将被撤职、开除公职。

  学校要买校方责任险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是长期困扰教育部门、学校及学生、家长的一个社会问题。事故责任难以划分、个案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难以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就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判断各方过错提供了依据,利于解决纠纷。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利于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减少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民办学校或合作举办的学校《条例》草案也鼓励其购买保险,但经费由举办者承担。

  学生食品安全由学校负责

  《条例》草案对学生的食品安全也做出明确规定:“学校应建立卫生保障制度,保证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品包括饮用水和其他物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学校区域内的单位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品,经营单位与学校必须保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全卫生与安全标准”,如果学校区域内单位或学校组织的单位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饮品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车停泊其他车辆须避让

  《条例》草案对运载学生的校车作出明确规定,校车应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标志,校车驾驶员应具有3年以上良好的驾驶记录,校车不得超载,校车还享有一定“特权”: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掉头、转弯或停泊时,其他车辆必须避让。

  学校周边限停车辆

  《条例》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内(即距离学校红线200米的区域)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各类噪音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应设置学校标志、禁停让行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安全标志;住宅区内的学校出入口左右两侧30米内的道路上,早7时到晚7时间,除消防车和应急救援车外,不得停放其他任何机动车辆。此外,学校或周边区域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

  学生提前离校须班主任签名

  为保证学生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学生不按规定放学时间提前离校时,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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