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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遇到伤害事故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7:41 扬子晚报

  6月22日下午,一场有关《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牵动了苏州上百万市民的心。到会的旁听人员远远超过了预期的数目,12名陈述人花费大量心血形成的意见将成为人大修改和完善该草案的重要依据。

  本条例的重要特色——注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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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到场的12名陈述人中有工人、教师、公务员、法律专家、在校学生等,还有3名校方和单位代表。草案第二章为“事故的预防”,陈述人和旁听人一致认为,把预防一章放在重要位置,是本草案的重要特色。

  苏州市目前共有104.7万名未成年人,其中在校的中小学生80多万名,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草案公示过程中,草案体现出的预防为主精神颇得市民的好评。

  苏州虎丘高级中学法律顾问陈绍义作为陈述人明确提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要加强权益保护。具体运用到这部草案之中,不是简单地给学校或学生减少责任或是加上责任,而是把着眼点放在了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上,因此预防也就成了本条例的重要特色。

  听证会聚焦点——事故责任的认定

  草案第三章为“事故与责任的认定”,也是听证会上备受关注的一部分。本章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或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同时也提到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苏州市审计局法制处徐定坤,尽管儿子已读大三,对于市人大出台这样一部有利于维护儿童教育的法规他还是非常关注。他在陈述意见中提到,在事故与责任的认定中,除了涉及学校学生及监护人的责任外,还应增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印刷一厂职工严振亚在陈述意见中提到,在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中,应加上学校必须对举证负责,因为学生在学校活动,各种记录都存在学校,一旦发生意外,学生及监护人很难获得此种记录。

  草案提到,“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疾病但未给予必要照顾或者注意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针对此款,苏州团市委代表朱启松和另一名陈述人鲁云亮一致认为,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否则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裁决。

  责任确定原则——应有利于儿童教育

  目前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责任认定是个“老大难”,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上,记者发现不论是代表学生利益或代表学校利益的陈述人,都一致认为责任确定的原则应该有利于儿童教育。

  陈述人陈绍义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学校责任,坚持责任确定有利于实现儿童教育目的。他认为,如果让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只能逼迫学校采取消极对待正常教学活动,最终受害的仍是受教育者。他说,现在学生的冒险精神正在退化,这与学校减少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甚至在课余时间将学生关闭在教室里,不敢开展正常活动有关。

  陈述人严振亚也提到,现在提倡残疾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若将学校责任定得太重,学校将以各种借口拒收残疾学生,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残疾学生的就读权。刘艳元(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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