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不知生母亡故16年 起诉家人赔偿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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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11:26 温州新闻网 | |||||||||
亲生母亲去世16年后,儿子方某才知道。为了寄托对亡母的哀思和弥补精神上的创伤,方某将父亲和3个弟妹一并告上法院。前天,浦东法院对这起蹊跷的家庭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已经85岁的方父和妻子范某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组成家庭,共生育5个子女,长子已经亡故,次子为原告方某,另有3个弟妹。今年6月7日上午9时,61岁的方某坐在原告席上,
方某诉称,由于父亲及弟妹的隐瞒,直至今年1月,他方知母亲早在16年前亡故。这种行为,伤害了他和母亲之间的骨肉亲情。更伤心的是,父亲和弟妹擅自处置了母亲的骨灰后,连安葬地点也不告诉他,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使他失去了凭吊、瞻仰母亲遗容的机会,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因此,要求父亲等人如实告知母亲亡故的时间、原因及骨灰的安葬地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方父辩称,次子方某结婚成家后,老夫妻经常用节省下来的钱接济小夫妻俩,但方某还是不满意,常常为琐事恶语相加,甚至将父母单位增配的房子占为己有,给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1980年后方某断绝了与家人的往来,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1988年亡妻去世前表示不承认这个儿子,并嘱咐丧事简办,不通知方某。方某的弟妹也异口同声诉称,是遵从母亲的遗嘱才没有通知方某的。并称母亲亡故后,他们实际上在与方某往来中,都曾谈起过母亲去世的事情及骨灰安葬地点,但方某并未加以理会。 法院认为,因有矛盾而未通知方某参加其母亲的葬礼,客观上造成方某失去瞻仰亡母遗容的机会,被告有错;方某从1980年起不再看望母亲,在法律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方某的精神赔偿难以支持。方某要求知晓母亲亡故时间、原因、亡母骨灰安置情况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应告知其母亡故的时间、原因和骨灰安置情况;案件受理费由方某承担。 记者 黄继抗 通讯员 东亮 严剑漪(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