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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不出警致幼女被奸续:渎职民警称当时在抓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3:46 东方网

回忆起5月14日凌晨1时25分到2是45分的这一时间段里发生的一切,对9岁女孩美美的母亲廖艳凤来说是件痛苦且夹杂着悲愤的事情。

法庭在昨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开庭,廖艳凤赶到时已是9时20分了,此前,她把女儿美美送到了夏联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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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那件事发生后,送美美到学校去成了我每天的习惯,孩子还小,情绪非常不稳定,我害怕她万一出什么事。”廖艳凤坐在旁听席上对记者说。

除了担心女儿,廖艳凤说自己还担心着此次审判的结果,对这名普通的农家妇女而言,情况似乎朝着不利于她意愿的方向发展。

新闻回放

5月14日凌晨1时25分,衡阳常宁一名只有9岁的小女孩在深夜熟睡中被歹徒抱走,受害者家属和村民三次拨打110报警,可三次都没出警:小女孩被人强奸后全身血淋淋地挪回了家。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上访到常宁市有关部门,市委书记肖长河拍案而起,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对民警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直接责任人宜阳镇派出所民警吴志刚,被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并被建议调离公安队伍,其它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处分。

此后,鉴于吴志刚渎职情节的严重性和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对其进行侦察,5月27日,该院渎侦局根据调查取证,正式对吴志刚玩忽职守一事立案,6月7日以玩忽职守罪对吴志刚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此案在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能容纳500余人的观众席几乎爆满。

庭审波折

除了能容纳500余人的观众席几乎爆满之外,常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邹卫新也亲自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案件的敏感程度和在社会上产生的广泛影响。”常宁市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如是说。

公辩:事实清楚定性为渎职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出示的湘常宁检刑自起字2004第1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吴志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事实是:5月14日凌晨1点多钟,宜阳镇茶箭村村民夏绍平9岁的女儿被歹徒从家中抱走,家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受理后指令发案辖区的宜阳派出所立即出警,但值班民警吴志刚在接到出警后既不向值班领导汇报,又不及时出警。

当日凌晨2时多,夏绍平之女被歹徒强奸后血淋淋地回到家中。见此惨状,村民又向“110”报警,请求警方立即前来处理这起强奸案,“110”指挥中心再次将指令传给宜阳派出所,吴志刚接警后仍不报告,也不出警,仅仅打电话到报警电话上,并对接话人说:“今天很晚了,我们不过来了,你转告报案人明天带女儿到派出所来报案。”

起诉书认为,吴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警察的职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方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充分。”

辩护:惨案只是工作失误

然而法庭上吴志刚的辩护律师则反驳了公诉方的观点,他们出具了了另一份非常有利于吴志刚的证据:当晚,吴志刚共接到4次报警,其中两次出警,而未及时对“小女孩失踪一案”的原因在于吴“业务素质差和工作失误造成。”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只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常宁市纪委早已做出。”吴的辩护律师北京天茂律师事务所的张成茂律师表示。

这一证据的提出,在法庭上引起一阵喧哗。

证据:“我当时在抓盗车贼”

吴志刚辩护律师出具的证据是:5月14日凌晨1时50分,吴在接到“110”报警台的出警指令后几分钟,又接到了另一个有关盗窃摩托车的报警电话,随后,吴志刚与同事彭波一起赶往盗窃案现场。

“说我不出警是不正确的,我当时是出警了,并抓获了一名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吴志刚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但他坦承,被抓到的盗窃嫌疑人“后来又逃脱”,于是他和彭波“又去抓人去了”,所以造成了对“小女孩失踪”一案件没能及时出警。

一个细节是:被告方当庭并未对“抓到盗窃嫌疑人后又逃跑”做出解释,在庭审结束之后,吴志刚也婉拒了记者对这一事件的追问,他身旁的一位自称“是朋友”的人向记者表示:“这事不好讲。”

“如果这一证据成立的话,吴志刚接警不出警一案将会发生很大的转折。”常宁市人民法院一位要求隐去姓名的法官称。

控辩焦点

焦点一

不出警与幼女遭奸何干?

吴志刚的辩护律师法庭上认为,被告人接警不出警和小女孩遭人强奸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这个角度来说,强奸案应该和接警不出警事件分开处理,吴志刚也不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张天茂称。

庭审结束后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志刚是在凌晨1时50分才接到出警指令的,“即使其出警,根据时间来推断,小女孩也已经被人强奸了。”因此他认为“小女孩被人强奸一案和吴志刚接警不出警一事没有因果和必然的联系。”

令人深思的是,庭上他从相反的角度举了另外一个“假设”:“如果吴志刚出警了,犯罪分子看见警车来了,很可能会造成比强奸更严重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吴志极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不出警和9岁幼女深夜遭强奸没有直接关系”的观点,公诉方在休庭后并没有向记者发表己方的看法,公诉人邹涛只是反复强调:“此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充分。”

焦点二

严重渎职该担法律责任?

“渎职要受到纪律处分,被告人也已经被纪委处分了,”张天茂坦承了吴志刚渎职一说,但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渎职引起恶劣影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而公诉方认为,按照公安部所做出的最高司法解释和110出警规则,渎职再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有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适用于吴志刚接警不出警一案。”公诉人邹涛表示。

被告自白

我曾是“优秀民警”

据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的消息称,被告吴志刚曾在1999年和2000年两获常宁市政府及公安局的“嘉奖”,而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吴本人的证实。

在庭审结束前,6月2日就已经被取保候审的吴志刚为自己作了辩护陈辞,他在陈辞中表示,他对自己由于“判断不准、思想不重视”导致接警不出警一事深感后悔,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了“最诚恳的歉意”。


 
 
 
作者:选稿:钱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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