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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起 乘客受伤车主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8:26 重庆商报

  据此前新华社消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运输工作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从7月1日起施行。市交委昨日在贯彻该条例动员会上称,旅客坐车受到人身伤害,按该条例规定,车主要给每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最高限额为4万元,行李毁损赔偿最高限额为800元。

  系列措施保证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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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前,旅客坐车受伤害索赔问题一直没有法规依据,由此产生旅客与车主的纠纷不断。据称,为了维护旅客利益,该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旅客安全,条例规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强行揽客甩客可罚3000元

  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黑车运营重罚3~10万元

  《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要受重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记者项前 谢季宏(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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