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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8:31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王菁)只因张小姐未婚先孕,单位拒绝和她续签劳动合同。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单位与张小姐顺延劳动合同。

  张小姐2002年2月8日进入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2月9日,单位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告知不再与她续约。2月11日,张小姐告诉单位她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但遭单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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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故单位应与被告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置业公司主张未婚先孕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享受上述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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