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超市厉行“家规”2000元罚一支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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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43 沈阳今报 | |||||||||
记者牛向东/文李浩/摄今报讯孙新(化名)将一支售价仅为1.9元的圆珠笔装在裤袋里,直接带出收银区,结果被北京华联罚款2000元。 就因为一支圆珠笔 孙新是河北一家公司的实习业务员,该公司在北京华联沈阳店设有销售柜台。6月21日
孙新随后被带到防损部,郭某向他出示了一份相关规定,理货员如私自拆装、藏匿商品或者偷吃食品,罚款3000元到5000元。经协商,孙新被罚款2000元。因没有足够的现金,孙新在没有拿到任何收据的情况下,先交给郭某500元钱。并在对方要求下,留下了一张摁有手印的欠条,承诺在次日上午10点半之前补交剩余罚款。 交纳罚款不给开发票 昨天上午,记者见到了北京华联的内保郭某。郭某表示要以孙新所在公司的名义交罚款,如果不这样交,就直接扣公司的货款。 孙新考虑再三,同意了郭某的要求。郭某当场将事先收取的500元钱归还给孙新,并带孙新到财务部交纳全部罚款。交罚款只给开收据,没有发票。律师:商场没有处罚权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马希图律师认为,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额度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而在此前还有一个较轻的处罚是训诫警告。 依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要有法律依据,二是法律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没有财产和人身的行政处罚权。存在合同关系的,可以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或依法追究责任,但这并不属于罚款范畴。 因此北京华联是无权对孙新作出处罚的,已经作出的处罚应该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