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醉酒后自称“执行公务”驾驶警车撒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4:1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安康讯 (记者 建国) 一农民喝醉酒开着从交警队买来的警车,将一妇女和小孩打伤,围观群众指责驾车司机,他竟自称是“执行公务”,见事闹大后,才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不知去向。 6月22日中午1时,记者在恒口镇医院见到了被打伤的邓玉存,据她讲,6月21日下午7时许,一辆车号为陕G08629,车身上白下蓝,车门上标有“公安”字样的面包车,从安康
昨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安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所电脑记录显示,此车是安康市汉滨区交警大队江南中队的,记者赶到江南中队,郑队长说:该车在2002年就以1万元卖给一个叫陈和国的人并签有协议,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从购买之日起,一切与此车有关的事情由陈和国负责,与江南中队无关。随后记者与汉滨分局法制科联系,该科王科长讲:凡是有警用牌照和上白下蓝带有“公安”字样的车辆在需要处理时,必须收回牌照重新改变车体颜色到车管所过户。如果个人购买处理警车不改变颜色冒充警察,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记者随后又联系到原江南中队屈队长,他说:我们在卖车时要求他在1个月内必须过户,改变车身颜色,前一段时间卖出的另一辆车就出现过类似的事情,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15天的处罚。 目前,恒口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