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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失火女生致残 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四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6:42 汉网

  一位女生在学校宿舍失火时抢救衣物受伤致残后,状告学校有了结果。大冶市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大冶七中在垫付1.33万元医疗费后另再赔偿骆梅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4.5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7日下午1时许,骆梅与其他同学在一起自习,突然听说宿舍失火,于是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宿舍抢救衣物。当她到达火灾现场时,大火已把女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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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一号寝室烧着,骆梅到二楼六号寝室拿衣物,此时,楼上楼下有部分老师在场,并指挥学生疏散。她在慌乱中翻越二楼走廊护栏,从石棉瓦雨篷上掉落地面受伤。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6天,医疗费1.33万元由学校垫付。骆梅经黄石公、检、法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还需3万元。另查明,火灾系电焊工在女生宿舍违章进行电焊操作引燃地面书籍导致。

  法院一审认为,学校因管理不善而引起女生宿舍发生火灾,是造成骆梅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骆梅在火灾现场翻越护栏逃生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自我保护行为,虽然造成自身损害,但主观上并无过错。(通讯员东婉)(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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