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费不得高于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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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7:31 扬子晚报 | |||||||||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从7月1日起,南京市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将调整为不超过成交价总额的1.4%收取。据了解,南京现行的二手房中介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房产中介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至签约为止的,按成交价格总额0.8%-1.4%收取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则按成交价格总额1.5%-2%收取中介服务费。所以按照现行收费政策,买卖一套30万元的二手房,双方缴纳的中介费最高可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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