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可给出租司机“打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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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7:59 沈阳晚报 | |||||||||
出租车司机不打计价器,故意索取高价,拒绝载客……这些曾令市民感到过窝心,但又无可奈何的违章行为,即将可以得到解决。6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交通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实行考核记分,对违章经营的行为扣分。当初始分值10分被“扣光”时,这名驾驶员两年内将不能再开出租车。 考核初始分值为10分
据沈阳市交通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了让沈城出租车司机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城市窗口工作,《沈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依据该《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将实行记分管理,在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准驾证》上将设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卡一栏,由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实行考核记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个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个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分,期末累计分值低于或等于10分时,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期末累计分值高于10分时,其超出分值可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31种违规行为将被扣分 考核记分设有加分和扣分两种方式,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的,加3到7分;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加2分。 扣分的项目有31种:驾驶非法营运车辆从事营运的,利用计价器作弊索取高价的,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或帮助的扣10分;殴打乘客或恐吓、威胁乘客人身安全的,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不使用计价器的扣5分;已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又擅自从事营运的,持未经审验的营运证照从事营运的,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无正当理由拒载的,强行拉客或强行并客的,中途无故将乘客交他人运送的,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票据的,拒绝或逃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扣3分;拒绝给付票据的,进入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不按序营运的,拾到贵重物品不交还失主或上缴主管部门的,因自身原因造成乘客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超员超载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运的,从事固定线路经营的,与登记身份不符从业的扣2分;不按规定携带营运证照从事营运的,车身两侧无门标、门标不符或残缺的,未按规定装置顶灯或顶灯不能点亮的,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广告或标语的、未按规定张贴公开监督电话的,未按规定放置《客运准驾证》服务卡的,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的扣1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受到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乘客投诉,情节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极坏的,经查证属实,加倍扣分。重犯同一违章经营行为的自第三次起,加倍扣分。 考核得零分将停业两年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累计分值,在考核期内达到规定分值将受到处理。在一个考核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累计分值低于6分时,其《客运准驾证》暂扣一个月;当累计分值低于3分时,《客运准驾证》暂扣三个月,驾驶员重新参加岗位培训;当累计分值低于或等于零分时,《客运准驾证》吊销,同时注销其《客运准驾证》档案,并且该驾驶员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准驾证》。记者吴妍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