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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车摔出车外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8:31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东亮严剑漪)王先生22岁的儿子在搭乘出租车途中,摔出车外身亡。王先生夫妇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前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夫妇32万余元。

  去年9月20日,原告儿子乘被告公司驾驶员许某的出租车去外婆家。经过曹路镇川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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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时,他与驾驶员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原告儿子互有推搡拉扯动作。之后,许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原告儿子从车内摔出。许则继续驾驶车辆。原告儿子被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已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而继续驾车,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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