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法院首次根据“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业主难领房产证“问责”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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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9:02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黄靓、张国元)众所周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付房屋,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开发商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同样也要支付违约金!昨据南长法院透露:近日审理一案就判令一家房产开发商向十几位业主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主审法官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首例民事诉讼。其实,开发商迟延
据法院透露,原告的十多位业主于2002年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锡城南部正在建设中的住宅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均向房产公司付清了房款及大修费、契税。同年10月,他们拿到了房屋的钥匙。按规定,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要由业主去办,但房产公司应当履行一定的协助义务。由于该房产公司没有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这些业主至今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今年5月,这十多位业主状告该小区的开发商,要求房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房产公司承认业主们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其责任,同意协助办理,但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南长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业主提供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材料,并支付从2003年1月起至今的违约金(以房款总额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的房产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