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银行资金一储蓄所原主任一审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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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9:2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6月24日讯(记者 张欣 通讯员孙海燕王心刚)利用担任银行储蓄所主任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707.5万元,用于购买基金或者借给企业、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日前,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储蓄所原主任李某有期徒刑6年。 交通银行淄博分行临淄支行金茵储蓄所原主任李某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0余次挪用本单位资金1707.5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临淄区多家企业及本单
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期间,李某分3次挪用共计600万元的银行公款后以个人名义借给临淄某公司。2002年6月,李某将银行公款1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本单位职工刘某炒股。2002年10月,李某用无折取款方式通过临淄八齐置业工贸服务中心账户挪用公款95万元,又从淄河大桥收费处账户中挪用公款5万元,后将1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国泰金鹰基金,该基金于同年12月16日卖出,赎回款92万余元,损失7.8万余元。2002年12月,李某又将130万元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借给本行职工张某,张某将该款用于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赚取贴现利息。目前,绝大部分资金已归还或追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