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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下月提高,平均月增加44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0:57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南京市从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平均月增加44元。

  据了解,根据南京市最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支付办法,农民合同制工人非本人意愿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为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即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标准为198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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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元、缴费满20年以上的,标准为234元。

  据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提供的情况,截至今年5月份,南京市区参加失业保险99.39万人,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有5.14万人,占5.17%。在《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中也有明文规定,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以像城镇户籍的工人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朱先生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南京阀门厂工作了35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2月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了2064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此次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无疑是个更加利好的消息,如果像朱先生一样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今年7月1日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将提高到2808元。据了解,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共支付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722.94万元,仅今年1-5月份,就发放664人次,合计70.5万元。

  据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张贻乐副主任介绍,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满1年以上,且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同样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上,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同条件人员有三点不同:一是领取方式不同,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则是一次性领取;二是具体金额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城镇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三是领取期限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满1年享受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城镇合同制职工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通讯员 朱文齐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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