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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乙酸爆炸伤眼民工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1:16 新晚报

  本报讯 (贾晋璇王琦记者万佳)我市一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不合格过氧乙酸,致使一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被炸伤。日前法院作出判决。

  2003年4月初,我市某医疗保健品公司从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购进10吨过氧乙酸,后应公安等部门要求,将购买的过氧乙酸送往指定场所销毁。在搬运过程中,过氧乙酸突然发生爆炸,搬运工谷某的左眼当场被灼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试剂厂向孙某的公司生产销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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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过氧乙酸,致使谷某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谷某人身伤害,试剂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氧乙酸在装运过程中发生爆炸,其行为不属销售经营所为,对谷某的伤害无过错。判决该化学试剂厂赔偿谷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83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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