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故意隐藏转让财产缓刑5年改收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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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6:46 深圳商报 | |||||||||
缓刑期内故意隐藏转让财产 缓刑5年改收监3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郝又满实习生黄彪通讯员吕海云)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一项对交通肇事罪罪犯邓良缓刑5年的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交通肇事罪罪犯邓良,原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科司机,因交通肇事被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宝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7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邓良驾驶本田小汽车至凤凰路口,与杨×无牌红色女装摩托车相撞,由于杨×驾驶的摩托上搭载有杨×林和李×聪,结果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而邓良在肇事后仍驾车逃逸前行800米,因汽车爆胎而被追赶的治安巡逻人员抓获。经交管部门认定,邓良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所在单位共赔偿了3受害人人民币共182893元。据此,该院依法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邓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原判决于2001年10月10日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 因事故医疗赔偿等问题,受害人及其亲属另行向宝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罪犯邓良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人民币共272813.68元,事主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罪犯邓良为逃避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于2003年3月6日将其1998年购买的宝安区新城48区泰安花园一栋701号商住楼以18万的价格转让给其妻子的姐姐刘洁,但该房屋仍一直由邓良支配使用,2003年8月份搬走时,还将该楼房委托管理处转租。同时,罪犯邓良在缓刑执行期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2003年8月搬出其原居住的48区泰安花园一栋70l号商住楼时,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批。为此,宝安公安分局于2004年4月30日向宝安区法院提出建议,撤销对罪犯邓良的缓刑。 宝安区法院审查认为,罪犯邓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悔罪表现,故意隐藏转让财产,拒不执行由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从无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私自迁移居所,违反了有关缓刑监督管理之规定,情节严重。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近日讨论裁定:一、对本院(2001)深宝法刑初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中罪犯邓良缓刑5年的判决予以撤销;二、对罪犯邓良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郝又满实习生黄彪通讯员吕海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