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醉酒驾车 标准更严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7:33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从即日起,交通民警在执法中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查验,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克为醉酒驾车”的地方标准及市交管局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规定,执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警记录在案即为有效。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应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对死亡事故、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的,应当抽血进行酒精检验。抽取静脉血液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送事故处检验。 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千万不要酒后开车。交管部门表示:交通民警将继续加大对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交管部门长期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者:高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