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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路政部门要不要负责? 此判决全国少见,开了全国之先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9:53 江南晚报

  本报讯行驶中汽车翻车致祸,公路主管部门要不要负责?宜兴市法院近日公开审判了一起少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该市公路管理处应负部分责任。

  2002年6月2日21时10分许,宜兴市恒安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魏新民,驾驶单位的一辆大货车,由戴埠前往张渚,途经张戴线9.7公里处,因避让路中凹塘,侧翻左侧田中,致使大货车损坏,随车押车员杨占平身受重伤。事后,杨被送往宜兴、上海多家医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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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于2003年1月18日被鉴定为伤残。在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承担了杨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人民币422304.51元。该公司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与宜兴市公路管理处所养护的公路路中出现凹塘和土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已按时缴纳了公路养路费,根据《公路法》,管理处未尽养护之责,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此案应付全责,故将该处诉至宜兴市法院,要求赔偿该公司的全部损失422304.51元,并承担全额诉讼费。

  此案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恒安公司驾驶员驾车速度过快,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对公路的养护,应分轻重缓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应当采取应急的维修措施,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修复的,也应当及时采取设警示标志等措施,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因此应认定公路管理处未尽养护之职,但其过错只是造成损害的间接、次要原因。

  按照《民法通则》,判处公路管理处对恒安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03576.13元。诉讼费恒安公司负担7405元,公路管理处负担2469元。

  无锡法律界人士表示,类似的诉讼、判决全国少见,最近宜兴法院已受理了多起这类案件,相信这一判决将产生影响。(吴杏萍袁超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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