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祸,路政部门要不要负责? 此判决全国少见,开了全国之先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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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9:53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行驶中汽车翻车致祸,公路主管部门要不要负责?宜兴市法院近日公开审判了一起少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该市公路管理处应负部分责任。 2002年6月2日21时10分许,宜兴市恒安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魏新民,驾驶单位的一辆大货车,由戴埠前往张渚,途经张戴线9.7公里处,因避让路中凹塘,侧翻左侧田中,致使大货车损坏,随车押车员杨占平身受重伤。事后,杨被送往宜兴、上海多家医院治
此案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恒安公司驾驶员驾车速度过快,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对公路的养护,应分轻重缓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应当采取应急的维修措施,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修复的,也应当及时采取设警示标志等措施,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因此应认定公路管理处未尽养护之职,但其过错只是造成损害的间接、次要原因。 按照《民法通则》,判处公路管理处对恒安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03576.13元。诉讼费恒安公司负担7405元,公路管理处负担2469元。 无锡法律界人士表示,类似的诉讼、判决全国少见,最近宜兴法院已受理了多起这类案件,相信这一判决将产生影响。(吴杏萍袁超汪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