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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打人致死偷埋尸 霸州两民警被判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0:13 燕赵晚报

  据新华社电(董智永王章水)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民警刘志庚、苑景武等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5日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

  合议庭当庭宣告了一审判决结果:刘志庚等5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志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苑景武和许忠杰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俊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徐文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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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志庚、苑景武二人原系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民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三人原系该派出所联防队员。2001年4月15日,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5人在派出所值班,刘志庚带班。

  当晚9时31分,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康仙庄乡高家坟桥头回民饭店有一男子把一妇女推倒,遂指令康仙庄派出所立即出警。接出警通知后,徐文涛在派出所留守,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驾车赶到现场,给该男子戴上手铐并强行带回康仙庄派出所。

  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刘志庚等5人将其关押在派出所进行盘问。该男子拒不回答提问,许忠杰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志庚打其嘴巴,苑景武、于俊伟、徐文涛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刘志庚等5人轮番用火筷子、鞋底、笤帚把、墩布把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该男子仍不回答问题,刘志庚等5人又先后用旧式手摇电话对其进行电击。

  2001年4月16日早晨7时许,徐文涛发现该男子死亡后告知刘志庚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5人先将尸体藏于床下,后将尸体转移到一施工工地掩埋,并订立攻守同盟。此案因被告人徐文涛犯其他罪行在服刑期间揭发而告破;被告人刘志庚于2004年5月17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执行职务期间,在未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拘禁被害人,属非法拘禁行为,且在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殴打和电击等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后果,刘志庚应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刘志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涛在接受劳动改造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使该案得以侦破,属自首,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其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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