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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跤致残无人管 仲裁判赔十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0: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钟某是某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当年企业招聘承诺月工资800元。2002年10月19日在负责电梯安全运行时,钟某发现电梯上一位老人即将摔倒,钟某搀扶老人时,在电梯上摔伤,当即不能站立,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金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被确诊为右腿髌骨骨折,经金湖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留在医院观察两天,后回家休养治疗。受伤一个月后,发现右臂不能弯曲、乏力、股骨头肌萎缩,虽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诊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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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因没有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统筹,钟某治疗休息4个月后,该单位以享有的医疗期已满,不能继续报销医疗费,不同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同意鉴定伤残等级,只承认钟某为因工负伤。为尽快落实工伤待遇,钟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于2003年9月被认定其为因工受伤,同年12月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等级确定后,钟某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未果,于2004年2月5日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支付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596.80元;报销工伤鉴定费23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

  仲裁委立案后,于2004年2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限期15日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该超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庭于2004年3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后,要求当事人准时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开庭时,某超市的主要负责人未到庭,派金湖店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了庭审,未进行正面答辩,未办理委托手续,未提交答辩书等材料。庭审过程中,某超市对钟某的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置可否,经仲裁庭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某超市当庭提出,对钟某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申请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约10日内作出,仲裁庭当即允许某超市庭后10日内提交新的证据,再次确定的举证期限期满时,某超市仍未能提交证据,后经仲裁委调查取得了淮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钟某伤残等级仍为六级的证据,仲裁庭遂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10300.50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596.80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鉴定费230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123606元。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同时又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60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江苏 吴明 顺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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