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区上调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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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1:51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25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四类地区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540元/月上调为620元/月,增加80元,二类地区由原来450元/月上调至500元/月,增加50元/月;三类地区由390元/月调至440元/月,增加50元/月;四类地区由320元/月调至360元/月,增加4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是:一类地区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至5.2元/小时;二类地区由3.8元/小时调至4.2元/小时;三类地区由3.3元/小时调至3.7元/小时;四类地区由2.7元/小时调至3.1元/小时。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40元调整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区;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390元调整为44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 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该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作者:陈闻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