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辆汽车被泡小区车库中,一业主提起诉讼向物业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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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2:05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2003年7月4日夜,石城遭百年不遇大雨突袭,在那个夜晚,某小区地下车库成了水乡泽国,35辆轿车被泡在水里十几个小时。事发后,业主向物业索赔,物业认为这是不可抗力所致。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一年后,一名业主因与物业多次协商未果,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大雨“吞”了35辆轿车
据原告刘女士介绍,去年7月5日凌晨5时许,一位业主出门遛狗路经车库时,发现数十辆轿车全部浸泡在水中,积水达一米多高,惊吓之余,她开始四处奔赴通知。一时间,众业主展开了自救大行动,纷纷跳入水中,抢救自家的轿车。当日上午9时许,在业主的强烈要求下,物管公司这才来了几个人帮忙。但为时已晚,车库内有35辆轿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谁为“泡水”轿车负责 在这次事件中,刘女士家存放在车库内的跃进小客车、桑塔纳、奥迪A6三辆汽车全部泡在水中,遭受严重损坏。刘女士认为,根据买房契约中的约定,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所有车辆一律停入车库,一个车位每月180元,违者罚款。按照约定,他们交付了停车费,那么物业公司就负有妥善保管看护的义务。可现在物业公司因为疏于对排水设施的正常养护、未采取有效预防水患措施,且淹水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助车辆,致使他们家三辆汽车受到重大损失,物业公司理应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刘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但终无果。刘女士于今年3月将该物业公司告到了白下法院。 天灾?人祸?不可抗力? 对于这次事件,物业公司认为,根据2003年7月4日的天气预报,并未指出将遭遇灾害性天气。2003年7月4日到5日,24小时累计水量为207.2mm,该降水量足以证明是百年不遇的灾害性天气。 另外,小区周边也有部分住宅区被水淹。这些足以说明,这次损害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同时,他们还指出,根据租用车库车位协议,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为:负责停车场内的公共卫生、通风照明、消防安全、故障排除、停车秩序、收交有关车位费用、纠正违规等项管理。 昨日上午,白下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方在开庭前提交了18份证明材料,故原告律师申请延期开庭,并得到法庭支持。记者陈菲新闻链接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