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制定土地集约利用标准“铁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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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0:42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侯锦阳)为集约利用土地,省政府近日制订了一条“铁规”,即苏南地区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规定期限内不开工建设的,使用者要缴土地闲置费。 三个“集中”:发挥集聚利用效应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要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在开发区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此外,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投资强度:苏南工业用地不低于250万元/亩 根据江苏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省里明确了各个区域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苏南地区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亩,苏中地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苏北地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 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确需建设的,一律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供地。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以按照《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到期不动工:使用者要缴土地闲置费 有关部门对我市1999年到2003年底已大量征用土地的供地和利用情况的调查显示,我市仍有相当的存量土地尚未得到利用。 为防止土地圈而不用,省里也定下了相应的规矩:取得土地半年内就应当开工建设,否则,各级政府要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比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其使用者不仅要缴纳闲置费,还要被责令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具体标准将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则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而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处罚。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