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开发商悔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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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1:2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6月26日讯(记者王林) 签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房地产开发商却要中止协议,本市一市民为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市南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应继续履行。 家住本市安徽路15号的王女士在2002年4月1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了两份协议,购买其开发的位于胶南的两处房产,并交纳定金总计18万元。
2004年4月16日,该开发商在胶南起诉王女士,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王女士就此案在市南法院提起反诉。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协议书可看出,协议中就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款单价、定金交付已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上列约定的内容已经具备了房屋购买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成立的。 市南法院判令王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