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没办事”照样是受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5:08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高院宣 记者晨迪 实习生付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道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取其财物的,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具不具备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日前,省高院认定此种情况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构成受贿罪,据此,高院终审判决原大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爱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 刘爱东受贿获10年刑 刘爱东1997年11月任大邑县财政局局长,1998年10月兼任大邑县县长助理,协助分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等工作;2000年5月任大邑县副县长,协助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 2001年,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以为刘爱东装修房子“赶礼”为名到刘爱东家,送给刘5万元,要其在承建工程和以后的事情上多关照。刘将此款全部用于装修自己在大邑县某花园的私人住宅。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县人民政府院内,在刘爱东的汽车上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请刘多关照,刘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03年12月11日,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爱东有期徒刑10年,对其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收了钱 视为承诺为他人“办事” 判决后,刘爱东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其辩称自己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依法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虽然刘爱东没有为张某某和王某某谋取实际利益,但此情形下刘爱东收取了10万元现金,本质上符合钱权交易特征,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刘爱东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刘爱东案发后退清全部赃物,有悔罪表现,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刘爱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