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 签了33万港元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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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7:44 北京晨报 | |||||||||
家属:因其有“病”被告应返巨款 被告:不能证明签合同当天有“病” 晨报讯(记者颜斐)“除非你能证明你丈夫在签合同的当天是不正常的,否则与他签的合同就有效。”日前,在东城区法院的法庭上,面对孔女士出示的其夫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医院证明,被告九众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理直气壮地说,她收取孔女士丈夫33万元港币的代理费没有过错。 原告孔女士说,她丈夫吴某自1996年以来一直怀疑警方的机器24小时监视他的一举一
2003年8月,孔女士突然发现家中33万元港币巨款不知去向。通过银行查账,发现钱汇进了北京九众律师事务所的账号里。原来,她丈夫决定通过诉讼来摆脱“跟踪”。2001年,吴某通过报纸广告找到九众律师事务所,双方于2001年8月7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随后,吴某汇去了33万元港币代理费。孔女士说,她得知真相后,告诉被告,他的先生是病人,要求退还这笔钱,但对方置之不理,于是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的签约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该委托协议自然是无效合同。另外,律师事务所只能提供法律服务,吴某所陈述的跟踪实际上是病理上的妄想,不属于律师有权利处理的法律服务范畴。 原告方面拿出多份医院病历证明吴某自1996年以来就患病,还有一份是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被告女律师则反驳说,这不能证明2001年8月7日那天吴某也有病。他们也并不是白拿钱,他们先后去了三趟福建,而且去年吴某还在说这是他自己的事情。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