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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开闸”用户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7:57 半岛都市报

  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孙安清) 黄岛某购物中心以物业公司停止供水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购物中心拖欠水费,但物业无权停止供水,物业公司应赔偿因停水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1125元,而业主也应当补交拖欠的水费1405.75元。

  2003年 12月,黄岛千智广场某购物中心以无理断水为由将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黄岛法院庭审查明,截止到2003年12月20日,该购物中心共拖欠物业公司水费140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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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业公司在和业主因交纳物业费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督促业户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公司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但无权自行对业户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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