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卖建材物管要求业主封门 工商:小区允许临时经营建材 律师:业主无权终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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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9:3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6月10日,我租赁了南岸区东海·金香庭小区一套底楼商品房,并按物管要求,以3倍于普通业主的标准,一次性向物管缴了6—8月的物管费,共计569元。缴费时,物管承诺可以在小区内经营装饰建材。可到了26日,物管却多次要求我们搬家走人。”陶女士昨日向本报投诉。 此前,陶已与金香庭小区C幢1—1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到年底止。记者昨日在现场
陶介绍,25、26日连续两天,物管最初想直接封门,而她先后两次拨打了110求助,才未强行封成,继而改由业主贴封条。其余两家建材门面的业主介绍,他们均坚持让各自的租赁户继续经营,物管没有理由出面干涉。“收到物管要求无条件从小区撤离的通知后,生意还是受到了影响。”租赁经营户彭红介绍,现已查封了一家,另外两家也接到通知,要求两天内搬出小区。 金香庭物管处蒲经理介绍,整个小区共有500余户业主,前不久才交房,目前正值业主们装修高峰期。记者看见,不少业主就近到尚未被封的两门面选购装修建材。 为何一会儿让经营,一会儿不让经营?蒲经理回答,由于该小区是住宅型小区,不允许经营。清除小区内建材经营户,是为了规范小区管理、加强小区安全治安。“此前他们缴纳的物管费,我们一分不少地如数退还。”蒲称。 新建小区内是否允许临时经营建材?南岸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傅副科长认为:“这是允许的,国家对小区内临时经营建材生意没有限制性规定。”实际上,6月14日,四公里工商所已向这3家临时经营户收了6—8月的工商管理费。 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明路刚认为,既然各建材经营户已与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陶女士与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未到,业主也就无权终止合同履行。无论是业主,还是受业主委托管理的物管处,均无权单方面违约,强行要求建材经营户搬家,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记者 陈 林)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