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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生怨气 教唆纵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4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 梅县法院近日对一起教唆他人纵火烧山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尚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50岁的刘某尚认为自己家庭生活有困难,政府未有照顾,心怀不满,遂产生放火烧山报复社会的念头,但又担心被抓获,不敢亲自去纵火。为此,刘从2003年12月开始,多次教唆本村26岁村民刘某唐(案发后经鉴定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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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山上纵火烧山,并分别利用一起外出劳动、喝酒等机会,指点刘某唐放火的具体时间、放火地点、点火位置。在刘某尚的策划和指使下,今年1月1日和3月16日的晚上,刘某唐分别到本村的水寨坑、老虎窝等地,用打火机点燃干松枝引燃大火。两次均被村民及时发现并组织扑灭。破案后,经勘查共烧毁林地9.9亩。

  (刘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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