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劳动工资"被扣 卖淫女向警察求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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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55 东方网 | ||||||||||
6月中旬,犍为县小青的姨妈袁某数次向本报反映,小青离家出走。袁某说,当时我们根本不知道14岁的小青是被吸毒人员罗焰(外号“罗二胎”)及老婆张永芬骗走的。我们一直在找她,她于2003年11月15日用他人手机给我们打过两次电话,每次她都说她和一个同学在迪吧里上班,叫我们放心,她很好。问她在哪里她也不说。后来到2004年2月,我们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上月19日,小青又在武汉用公用电话打给我,叫我记下罗焰的手机,叫他放她回来。
据警方介绍,去年5月25日,小青在井研从事卖淫行为被当地警方查处,被父母领回家中闭门思过。野惯了的小青翻窗逃出家中这一事实,小青家人十分清楚。小青之所以打电话叫家里人去接她是因为她还有一部分卖淫所得控制在罗焰手里,而小青家人听说小青拿不到“工资”,于是想到了人民警察。 “小太妹”也应受处罚 据乐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人因外出回家无路费或打工者因拿不到工资,便报假案称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寻求警方解救,以此利用警方。比如小青,经警方初步查证,她从事卖淫,罗焰既没威胁强迫,也没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拿不到工资,于是编造谎言寻求家人帮忙,接着又引发家人报案等等,把警方推向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 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称,各级政法机关除了要狠狠打击像罗焰这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丧尽天良者,还应对类似小青这样屡教不改的“小太妹”进行处罚。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年说,根据公安部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罚过的卖淫妇女,再次查获时,可给予6个月至2年的劳动教养;已被处罚过的未成年卖淫者,一般情况下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已满16周岁,屡教不改、性质恶劣或监护不到位,可予以收容劳教。另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卖淫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依法没收。 警方打击有一定难度 据武汉市江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胡才章介绍,有不少未成年的四川女孩被人有组织地操纵到武汉二七路、黄浦路等地从事卖淫。 江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江岸区公安分局二七路派出所民警在与记者的交谈中透露,像小青这样从外地而来的未成年卖淫少女,在辖区内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组织者一般是在一些僻静的小区租房,通过电话或网络向一些宾馆、按摩院等地“供货”,这给警方打击带来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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