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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枪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3:03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盗窃大厦消防器材,不属“盗窃”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某就因盗窃消防水枪而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46岁的被告人李某是辽宁省人,曾有盗窃前科。2004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李某在本市和平区锦中大厦里,将6至15层消防箱内的13个消防水枪盗走,价值人民币480元。就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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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准备携赃物逃离现场时,被大厦保安人员抓获并报警。李某所盗赃物被扣押且全部发还被盗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如果发生火情而无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话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故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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