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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布悬赏通告“通缉”失踪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6: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失踪员工疑有污点当事企业登报追寻

  本报讯 记者胡军报道:国内一家公司怀疑失踪的销售员有犯罪嫌疑,昨天在广州的报纸打出醒目广告:凡提供该销售员行踪线索者,可获1000-2000元奖励,其线索能找到该销售员者,奖金高达5万元!此举马上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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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根据读者报料,找到刊于昨天广州某报的这则广告,该广告类似警方发布的“通缉令”格式,除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体貌特征外,广告还写道:“经多方查证,认为×××(该销售员)在担任公司驻广州销售组销售员期间,有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伪造对账单、签订假合同的嫌疑”。广告上还附有销售员的近照,以及联系电话,落款是广西国×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能否发布“悬赏通告”

  为何是由公司而不是警方发布“悬赏通告”呢?记者按照广告上的联系电话打去广西柳州该公司总部。接电话的男子自称姓许,他说,为了尽快抓回失踪的销售员,决定由公司发布悬赏广告,并支付相应悬赏奖励,由警方根据线索抓人。

  公司或个人也能发布此类“悬赏通告”吗?记者就此采访法学专家、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袁古洁。她认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禁止公司或个人悬赏追寻“疑犯”,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当然就可以做。记者追问如何理解这个“悬赏通告”?袁教授认为,从其内容看,此“悬赏通告”不同于刑事侦查的“通缉令”,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属于“悬赏合同”,公司发出要约,然后公司再兑现悬赏金。

  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一位警官则认为,该公司发布“悬赏通告”有不妥之处!它虽然是寻找员工的行踪线索,但里面却有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谁能保证真实性?谁给他戴上“犯罪嫌疑”帽子?如果内容不真实,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如果有人为求“赏金”而实施“捆绑关押”,这算“合法扭送”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

  这位人士指出,如果此类广告不加以控制,谁能保证哪天自己不会莫名其妙受到类似“悬赏通告”行为的侵害?如果这样的通告满天飞,谁还有安全感?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就业权和肖像权,发布“悬赏通告”的背后,隐藏着一些难以预见的负面效应。对此,袁古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只能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才能使用,此前不能乱扣帽子。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司或个人发布“悬赏通告”,但若通告内容不实,由此导致所谓“疑犯”名誉受损,当事人完全可以就此状告公司侵权!

  “悬赏通告”须有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玉霞教授认为,对于悬赏通告,有必要呼吁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至少在现时情况下,个人或公司若想悬赏“通缉”,应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悬赏的理由、方式和范围,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个人或公司“悬赏通告”也应当与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文书有所区别,比如可用寻人启事之类的方式,不要把未经核实的内容写进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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