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终解“杜康”之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4:09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因“杜康”商标而引起的一场长达15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河南汝阳杜康酒厂注册的3个商标侵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伊川杜康从1972年研制生产杜康酒,1981年在国家商标
其邻县汝阳1975年筹建酒厂,当时由政府协调,汝阳取得了“杜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989年,汝阳酒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杜康村及图”、“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3个商标。伊川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于1995年被驳回,同时,汝阳申请的3商标被批准注册。 于是伊川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7月,商评委裁定其复审理由不成立,伊川遂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 去年8月和11月北京市一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12月18日,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认定汝阳杜康3个商标侵权。 商评委于今年年初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认为3个商标后已分别加注“泉、河、村”,图形也有变化,不构成对“杜康”的侵权。但法院认为,这些变化对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影响,小于对“杜康”的称呼,两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此驳回商评委的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