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一对男女 屡教不改再作案 贩卖毒品又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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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4:2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宝鸡讯 (车玮 刘宗贤记者畅言)6月24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建菊和邹文安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及2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5000元及2000元的罚金。 马建菊,小名“毛妮”,女,现年42岁,无业,1999年就因贩卖毒品罪,被金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开始吸毒、贩毒。
邹文安,男,现年41岁,宝鸡市十里铺宏文路宝丰音像店主,曾因盗窃、销赃罪,分别被金台区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2年6个月。但近10年的改造未能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他自己不吸毒但和马建菊建立恋爱关系后,却狼狈为奸地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马建菊伙同邹文安分别多次向吸毒人员胡某和何某购买1000多元钱的毒品。2004年2月24日,马建菊将从河南购回的两包毒品藏匿在邹文安处准备卖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为净重20.3克的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虽经判刑教育,但不思悔改,又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逐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