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少句话 患者骨折端移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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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6:15 北京青年报 | |||||||||
法院认为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及时复查造成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本报讯患者到医院就诊,都想得到医院的照顾。也许医院一个微不足道的建议或提醒,会对患者的康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医院未充分告知造成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昨天,一起医院未充分告知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二中院审结,原告尹女士得到了来自医院的医药、误工、交通、复印等费用共计3750元。
2001年1月8日晚,尹女士因摔伤到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手腕colles骨折,在经过医院几次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腕colles骨折,有轻度畸形,右腕关节屈伸活动尚可,旋转尚可,建议继续治疗。”2003年11月,尹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2001年2月9日到医院拆石膏,发现骨折畸形愈合时,才知道半个月前就应更换石膏,但1月11日复查时大夫对此只字未提,只告知复位很好,不必再吃药,而且石膏至少要打一个月。结果4月13日医院确认骨折有轻度畸形,其他医院确认畸形愈合,部分活动受限。尹女士认为这是医院未告知及时复查、没有在半个月内更换石膏造成的,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精神损失、交通、鉴定、复印、鉴定人员出庭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医院则认为,自己对尹女士的诊治符合国内通行的骨科治疗原则,没有过错。尹女士目前的状况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医院未充分告知尹女士及时复查的必要性,导致未及时发现骨折端移位,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尹女士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鉴定结论指出该医疗缺陷与尹女士目前遗留功能障碍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尹女士的功能障碍与自身摔伤程度有关。尹女士坚持要求医院赔偿全部损失,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了上述的终审判决。 作者:于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