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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将获一次性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7:58 半岛都市报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周鹏) 凡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根据企业、单位破产、改制前后等情况,分两类获得补助,这是记者今天从市计生委了解到的。

  据了解,凡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本市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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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有关规定,均可由所在单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于破产、改制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8年的时间里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协保”、“退养”或“43、53”人员中,未享受加发或预留5%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经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已经完成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所需经费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从系统内土地和资产变现收入中统筹解决。

  同时,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的和退休金为100%的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另外,区市属企业均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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