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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乞丐”强讨致人死亡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06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徐高纯 记者 殷学兵)不久前,本报连续报道的“马路乞丐”拦车强讨,引发车祸致人2死3伤案,昨天在浦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5岁的孙进虎是浦口区永宁镇人。1983年,孙进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孙进虎前往四川寻找前妻时,被前妻亲友打残左腿。去年7月起,他便拄着拐杖上路,拦车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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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1日凌晨和9月28日上午,孙进虎在拦车乞讨时,先后引发两场车祸,致人2死3伤。当年12月,孙进虎被逮捕。本月初,他被当地检方以涉嫌犯有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昨天,法院开庭前,孙进虎在羁押室告诉记者,他为乞讨前前后后已拦车500多辆。所拦车多为货车,因为货车开得慢。以上午拦车为主,因为驾驶员上午注意力集中,被拦截时反应快,他不易被误撞。

  孙进虎认为,上述两起车祸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都是驾驶员车技不熟、违章驾驶造成。现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有罪,他不理解。

  昨天下午2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东为孙进虎进行辩护。庭审时,检方指控孙进虎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辩护人辩称,检方指控罪名不成立。首先,检方的指控,违背了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孙进虎的行为,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且,检方指控适用法律不当。孙进虎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上路乞讨的目的,仅是想讨口饭吃。

  庭审中,虽然辩护人不认为孙进虎犯有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最终,他还是认为孙进虎的行为是有罪的。因此,辩护人希望法院能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确定孙进虎的罪名。

  同时,辩护人还希望法院看在孙进虎是个残疾人,家中还有未成年的孩子,拦车纯粹为了乞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庭审结束后,孙进虎对自己拦车乞讨,意外造成2死3伤,很是悔恨。他归劝那些拦车乞讨者,以他为戒,立即停止不法行为。

  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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