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家属索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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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56 沈阳晚报 | |||||||||
刚刚获得东北育才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老爸为了犒劳金榜题名的儿子,高高兴兴地领着他去怪坡猴园游玩。就在少年兴致勃勃地给猴子喂食时,一只猴子突然将他的脚筋咬断。受伤少年的父亲将怪坡管委会和猴园一起起诉到法院,提出30万元的索赔。6月29日上午,此案在新城子区法院开庭审理。 “猴子不伤人”
回忆起事发时的情景,马先生的情绪依然难以控制:“孩子考上育才太不容易了。去年8月28日一大早,我带着儿子小博买了80元的去怪坡线路套票,猴园的简介上特别说明猴子可与游人接触,不伤人。 当天下午,我们买了猴食后步入猴园,园里散养着五六只脖子上拴着铁链的猴子。小博喂了三四只猴子后,准备转过去喂另一面的猴子。突然,儿子发出一声尖叫,一只猴子正在咬孩子的脚!我连忙把孩子救下来,他的脚上全是鲜血……” 马先生将儿子带到医大二院抢救,当从医生口中得知,小博的五根脚筋全被咬断时,这个中年汉子已经泣不成声。两个月里,小博动了3次手术。最让马家气愤的是,事发两个月后,猴园承包人仅在医院出现过一次,未作任何表态,而怪坡风景区有关方面也不肯承担猴子伤人事件的责任和后果。2003年12月15日,马家将怪坡管委会和猴园一同起诉到新城子法院,要求两家承担责任,并索赔30万元。 “监护人未尽职责” 昨日上午9时,新城子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怪坡管委会方面递上了答辩状,列出三点理由:马先生父子没有从怪坡管委会处购票,怪坡不能负责;猴园未与怪坡建立任何关系,怪坡除门票分成外未收取猴园任何费用,也没有签订合同,因此未形成管理关系;马先生未尽到监护责任,小博自己也有责任。故怪坡管委会认为,不应承担马家的任何损失。 猴园的代理人提出,发生被猴子致伤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和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所造成的。猴园在观赏区设有两道游人入口,并有醒目的“须知”:猴易伤人,请沿游览路线游览,照看好自己的小孩,请不要追逐,打逗猴,否则一旦被猴抓伤、咬伤等,后果自负。在观赏景点还设有隔离档墙,上写“禁止上台阶”。原告及其父亲违反园内各种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放任未成年的原告踏上游人与猴子之间的隔离档墙,并跃上跳板喂食,用脚挑逗猴子,造成伤害。 责任到底在谁? 小博的代理人及其姑姑在法庭上认为,当时猴园内未设警示标语,并提出被告出示标语的照片是后期拍的。举证阶段,原告的代理人还出示了一份猴园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写有“猴子聪明、乖巧、不伤人,可与游人直接接触”的字样,同时还有一幅猴子的自画像,写着“你们看吧,给我吃的就行”。 对于怪坡风景区管委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双方一直争论不休。整个庭审一直在紧张的气氛中进行,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项。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