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飞出出租车丧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12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聪明伶俐的儿子参加工作才一年,竟然在搭乘出租车途中摔下车去而命赴黄泉。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2万余元。 2003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某夫妇的儿子小王,在浦东新区招了一辆被告公司所属的出租车。15分钟后,当车行驶到曹路镇川沙路附近时停车。小王与驾驶员发生纠纷。司机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
小王的父母认为,被告没有将其儿子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了64万元的赔偿请求。事发后,出租汽车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2.4万元。法院审理中,被告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一次性补偿对方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故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原告之子的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记者吴蓉通讯员东亮严剑漪(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