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乞讨肇事案”昨在浦口法院开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01 南京日报 | |||||||||
【江苏商报报道】乞丐拦车要钱,没想到却造成了两起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三伤。那他到底该当何罪呢?昨天下午,浦口法院的第十二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江苏省首例“乞讨肇事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对拦车乞讨的乞丐以这么重的罪名提起公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乞讨也能致人死亡?
35岁的孙进虎是浦口区永宁镇人,没有正当职业,左腿残疾。几年前,他和妻子离婚后便开始拄着拐杖上路,以拦截过往车辆讨要为生。据检方指控,去年8月1日,孙在浦合线某路段,看见3辆轿车迎面驶来,一直等在路边的孙某不顾一切地冲到路中央,强行拦车准备乞讨钱财。前两辆轿车司机反应迅速,相继紧急刹车,但紧随其后的第三辆轿车因刹车不及,撞上第二辆车,并急拐继续前行,最终导致路人一死一伤。事后,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其进行简单教育后便将其放了。时隔不久,孙进虎再次重操旧业。同年9月28日上午8点多,一辆从安徽滁州返回南京的出租车行至浦合线16.5公里处时,久候路边的孙又突然窜到路中央拦截。司机王某为避让紧急打转方向盘,结果出租车冲向路边一家小店,站在店门口的两人当场被撞成一死一伤,司机王某也受了伤。 由于孙屡屡在马路上强行拦车乞讨,并已造成了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浦口警方于去年12月12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赵兴律师作为孙进虎的代理律师,他在法庭上对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对孙进虎进行起诉表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表示,孙进虎和两个死亡的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孙进虎8月1日拦车时前一辆货车减速度停车是后一辆车追尾的原因,但不是唯一和主要的原因。他认为两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才是最主要的原因。而9月28日的事故,出租车司机的疲劳驾驶和卖弄驾驶技术才是主要的原因。所以孙进虎只能以“交通肇事”的罪名定性。 据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孙进虎指控罪名如果成立,他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只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两个罪名相差巨大。 专业人士各执一词 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议,河海大学法律系老师徐俊硕士不赞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看法。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本案中的孙某根本没有想要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孙某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其发生的念头。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像人们认为的只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任何人只要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交通安全,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南京市交局的有关专业人士却认为,孙进虎并不是当时“交通”这个环境下的参与者,他的主观目的非常明确,所以与交通无关。而且他在已经发生事故后,明白了相关后果的前提下,第二次又明知故犯,继续强行拦车乞讨。这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是一致的。 由于相关证据还要进一步质证,法院将择日再判,商报将进一步给予关注。商报记者 吴剑秋实习记者 陈 晓(4版《都市热线》)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