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多了一道“紧箍咒”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04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继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之后,近日南京人事、监察部门联合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对执行《规范》不力,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人事、监察部门将追究组织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人事、监察部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全体公务员认真学习《规范》,并根据《规
通讯员 冯冰董 晓霞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新闻链接 《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2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 3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4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5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6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7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