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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多了一道“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04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继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之后,近日南京人事、监察部门联合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对执行《规范》不力,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人事、监察部门将追究组织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人事、监察部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全体公务员认真学习《规范》,并根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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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中明确的“应当鼓励的行为”、“应当履行的行为”和“不得有的行为”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承诺、办事指南、行为规范、效能投诉机构,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及时对效能投诉进行认定与处理。尤其是直接面对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要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规范》执行情况与公务员的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结合起来。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各部门要将效能投诉情况报人事、监察部门,人事、监察部门将定期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通讯员 冯冰董 晓霞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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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2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

  3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4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5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6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7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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