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酒后“非礼”同性下属 无法可依难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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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4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本市某家具城男性总经理酒后,欲对自己的一名男性下属进行性侵犯。结果,派出所介入调查后,认为总经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该总经理恢复自由身后,那名被“非礼”的下属的家人情绪激动,但最终也只得以接受总经理赔偿了事。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这名年近50岁的总经理带了一名年轻的下属外出赴宴。席间,该总经理喝了很多酒,便让下属在城南一家饭店开了间房。到饭店后,他见下属进卫生间洗
不久,这位总经理酒性上来,熟睡过去,下属赶忙到附近派出所报案,总经理随即被带到派出所。直到次日上午,该总经理清醒后,对性侵犯下属一事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赔钱“消灾”。 如何处理总经理,派出所却犯了难。经研究,该所认为总经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昨天,该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刑法》并没有对男性性侵犯同性规定相应的罪种。根据刑事法,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的确不能认定该总经理有罪,因此就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听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后说,《刑法》对“性侵犯14岁以上男性”如何定性确属空白。他介绍说,《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两罪的共同特征都是实施了“性犯罪”。但“性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各种年龄段的女性,并不包括男性;《刑法》还规定了猥亵儿童罪,这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该罪侵害的对象特指不满14周岁的男孩或女孩,性侵犯成年男性不构成该罪。 薛济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同性恋者的增多,“性侵犯”同性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因此,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对这类行为定性为“性犯罪”,有现实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孙国祥与薛济民持相同观点。他说,南通前些时候也出现了这样一个类似案例,一名在南通经商的日本人对一名男性下属进行了性侵犯,但法律对他却无能为力。孙国祥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国家,对男性间的性侵犯就规定为“强制丑行犯罪”,侵害人是要被定罪量刑的。但从我国刑事法律立法前瞻的角度看,立法者并没有充分注意到“男性间性侵犯”这一现象,因此前瞻性不够。 孙国祥说,在目前刑事法律对“男性间性侵犯”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侵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司法机关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对加害人定罪量刑。如果受害人伤情不足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受害人也可以遭到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南京日报记者 黄伟清 马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