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刺伤了,公安却非让我接受调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3:3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杭州6月30日电 李先林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镇道感堂村村民。2003年1月27日晚18时30分左右,被他人用刀故意刺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然而,此后将近一年半的经历却让李先林困惑不已:自己被人袭击、手持尖刀刺伤造
李先林向警方指认,刺伤他的是当地的李某母子。李先林称:“当时我被他们一人从后面抱住,一人拿扁担砸我,砸了10多次。在我挣脱过程中,又被歹徒随手从裤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20厘米左右的水果刀捅了4刀。” 尖刀刺透了李先林当时身穿的4件衣服,胸部和背部四处受伤。“后李波又拿扁担砸我,约20多下,李冬芽则从后面持刀朝我左手砍了一刀,随即朝我颈部砍了一刀,我当场就血流满面,衣服右侧也被血浸透,后来昏死过去。”李先林说。 医院的病历记录了李先林当时的伤情:全身多处刀砍伤,四处非常明显,其中胸背部一处伤口长约10厘米,左手指处砍伤。最严重的颈部伤及主要血管,因失血过多,到医院后血压仅有75mmHg。生命垂危,双侧胸腔积液。 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李先林共花去医药费2.3万多元,医嘱还需继续治疗,胸腔积液可能重犯。如今李身上和颈部留有多处伤疤,右耳听觉严重受损,右耳及周围失去知觉。 案件由椒江区公安局前所派出所受理。李先林告诉记者,在案发当晚,负责经办此案的民警就没有对行凶者采取任何相应措施,也没有对案发现场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和及时收缴凶器。直到第二天,在自己亲戚朋友的强烈要求下,才传唤了李某母子。在他第一次出院后,派出所要求他在2月17日去做笔录,但到派出所后,却没有给他做笔录,而是要求他答应就本案进行调解。 李先林认为自己被李某母子袭击、手持尖刀所刺伤,要求按法律规定查清案件依法处理,并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调解。 尽管李先林有了明确不调解的意思表达,然而在此后的一年间,他一次次到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却一次次地“劝”他“拿点钱”。李先林说,他们甚至“拍桌子、连骂带吓,迫使自己同意调解”。 在接到李先林的投诉后,今年3月记者专程赶赴椒江。前所派出所所长李长平称,在案发当晚,辖区民警出警及时并立即展开了相关的侦查。对调解,李解释,本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根据台州相关文件规定“可适用调解”。 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70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建伟认为,法律的规定已非常明确,刑事案件本就不能调解,特别是在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坚持调解,其做法令人生疑。另外,即使台州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其本身与法律冲突,也属无效。 李先林认为,公安机关要求自己接受调解的目的,在于将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来处理,以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处罚。 据了解,在记者采访以后,台州市椒江公安分局于4月12日向区检察院提请了“批准逮捕”的申请。但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的原因:一是凶器没有确定;二是是谁所为不清楚。 对此结果,李先林认为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在已有了明确的行凶人之后,公安机关前后调解了1年多,居然连凶器都确定不了,是谁所为也不清楚令人难以置信。 直到现在,李先林还在被希望“拿钱”接受调解,他则坚持要求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