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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利益之争是市场规则的正常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6:4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百佳与供货商“通路费”的纠纷在深圳乃至全国十分具有代表性。为了规范超市对供货商的收费,上海出台了《上海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对供货商与零售商之争如何看待,是否会采取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昨天,深圳市工贸局市场处负责人吴永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厂商利益之争是市场规则的正常体现,政府部门不会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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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青表示,零售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供货商在选择零售商时选择较多,双方的合作可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受任何行政或垄断经营的压力。

  他分析,供货商与零售商的关系紧张,大致有二种情形,一是正常的商业利益关系。一些供货商处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原因是其商品的竞争力不够。供货商的市场地位取决于企业及商品的竞争力,如果商品销售平效(销售效益/平方米)不高,商家就会要求较高的扣点率、“通路费”及提高其他要价。但如果供货商的商品竞争力强,能给零售商带来丰厚的利润,则零售商就要迁就让步,如商场节假日进行打折时,一些名牌厂家往往不参加,商家对厂家会分别对待。竞争条件下的厂商关系可以对供货商起到扶优汰劣的作用,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是市场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形式。

  另一种情形是,零售商不守合同,使供货商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不按事先签定的合同履行,逢节假日、店庆日,或用庆贺新开店等名目要求厂家打折、赞助,甚至不商量,不取得同意就扣货款,这类情形属于“店大欺厂”不守商业诚信。厂家应依据合同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吴永青说,厂商之争在市场经济社会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认为不能用行政手段解决,应该靠市场进行调解。作为商业的主管部门,我们将着力于反垄断方面,因为垄断将窒息市场的活力。我们会建议国家出台反垄断的法律,对商业行为予以规范,如限制同一商家在市场占有的比例,不允许商家联手打压供货商,反之亦然。另外,在对商场供货环节中,少数业务员对供应商的“吃拿卡要”现象还普遍存在,商家应加强管理,这不仅会引起供应商的抵触,也制约商场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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