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影城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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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7:21 北京青年报 | |||||||||
不准消费者自带饮料惹纠纷 本报讯记者从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获悉:华星国际电影城因在门票和店堂告示中规定“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而被消费者告到了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去年12月21日,李先生花112元钱购买了两张华星影城当天下午14:30放映的国产影片《手机》的电影票,准备看电影。在入场检票时,华星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的食品部出售为由不让李先生携带该饮料入场。李先生提出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来虽经民警协调,华星影城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拒绝原告携带自购饮料入场。最终导致李先生生了一肚子气,电影也没看成。 李先生认为,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影城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禁止观众带饮料进场,而是只准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料进场,影城内所售饮料和食品的价格又比外面贵,所以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没有看成电影的损失145元(其中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并向他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撤消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