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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兔"上公堂 烦心事遇两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7:42 新华网

  插图成商标作品还能否使用

  2003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中文译本图书,该套图书封面、封底、书脊、页码均将“兔子小跑”图形商标作为标志使用。图书销售不久,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同年8月,工商局作出没收图书和罚款35万余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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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中的插图被申请为商标,那么,作品使用该插图是侵犯商标权吗?社科出版社昨天在法庭上提出,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彼得兔的故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原作品,这其中包括作品中的插图。

  对社科出版社的起诉,西城工商局认为这不是著作权问题,而是商标权问题。工商局认为,出版社在“彼得兔”系列图书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了“兔子小跑图形”标志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因而作出处罚是正确的。不侵权之诉能否阻止行政行为

  2003年6月,社科出版社曾主动向市一中院提起要求确认不侵权的民事诉讼。不侵权之诉在我国还属于第一次提出,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违法的诉讼能否阻止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处理呢?

  社科出版社提出,在他们已提出了不侵权之诉被法院立案并主动中止发行彼得兔系列图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确认侵权和处罚措施值得商榷,因为属不属于侵权,最终裁决权在于法院。

  而工商机关则认为,工商局从来没有收到法院要求中止行为的裁决,在没有法院裁决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并无过错。英国沃恩公司则直接指出社科出版社“不侵权之诉”是在滥用诉权。因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一般是针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屡次不当地发侵权警告函而提起。西城工商局早在当年5月份作出的“扣留财物通知书”中就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必要将行政诉讼范围的争议引入民事诉讼。

  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没有宣判。(首席记者 赵中鹏)(责任编辑:阮聿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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