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者可享工伤险 市劳保局就有关实施办法答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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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04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陈惟田玲翠报道
《办法》还规定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分别就其不同的特点作了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行从单位获得保险费自行缴费参保;协保人员只要进行了就业登记,发生工伤以后就可获得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规定缴费以后,工伤人员可以按本市规定享受待遇。 问:本市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各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统一按照基础费率缴纳,基础费率为0.5%。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每年浮动一次。 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是国际上管理工伤保险的通行做法,其主要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控制工伤风险转嫁。 问:为什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30日,而从业人员则为1年? 答: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答: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