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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生命权更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47 中国宁波网

  东南商报讯(记者杨继学)今天起,《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为此,市公管处昨天专门召开会议,就市民们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说明。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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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私家车的拥有量正以每天300辆的速度快速增长,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越来越关注,希望在机动车维修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条例》顺应这一民意,首次提出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保险

  道路运输是风险行业,旅客、货主发生意外事故难以避免。一旦发生意外,就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据了解,目前由于只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不包括旅客和货物,旅客和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或及时赔偿。

  对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确保旅客受伤后及时得到救治费用,货物毁损、灭失后货主及时得到赔偿,充分体现了对旅客生命权和财产权的关注。据介绍,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目前只限于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违规经营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条例》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以对站外组客的处罚为例,过去我市是每次200~2000元。而根据《条例》,客运经营者如果有站外组客、强行拉客、甩客抛客等行为,将被处以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擅自改装经营车辆的,将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对无证从事维修或驾驶员培训的,至少处以2万~5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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